| 保障项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| 若因意外伤害在认可医院治疗时,对其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,在扣除100元 免赔额后,按100%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。 |
1.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,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:
(1)因妊娠、安胎、流产、分娩、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;
(2)护理(陪住)费、取暖费、伙食费、误工费、停尸费、救护车费等;
(3)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;
(4)社会基本医疗保险(含公费)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、检查项目、治疗项目、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;
(5)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。
2.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:
(1)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;
(2)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攀岩运动、探险活动、武术比赛、摔跤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。